我的域名注册了三年了,最近收到了一家公司《法务函》,事情是这样子的:我于2009年7月注册了wxkipor.com,使用到现在,可是我接到了无锡一家公司的《法务函》,说我侵权,他们的商标是"kipor",函中引用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计算机网络域名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五条,说我权,可是根据《互联网络域名管理办法》域名注册服务遵循“先申请先注册”原则又说明了我的域名是正当的,我是不是违法呀?请各位给我分析一下。谢谢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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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10-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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