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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工伤保险赔偿标准是怎样的?(2017)

智律网整理 责任编辑:纪云琪 2017-09-29 10:01:50 此文已帮助过 481

  一、一般工伤保险赔偿标准:
  (一)一级至四级伤残待遇标准
  一次性伤残补助金
  1、一级伤残补助金=本人工资×27个月
  2、二级伤残补助金=本人工资×25个月
  3、三级伤残补助金=本人工资×23个月
  4、四级伤残补助金=本人工资×21个月
  按月享受伤残津贴(按月支付)
  1、一级伤残津贴=本人工资×90%
  2、二级伤残津贴=本人工资×85%
  3、三级伤残津贴=本人工资×80%
  4、四级伤残津贴=本人工资×75%
  (注: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
  (二)五级、六级伤残待遇标准
  一次性伤残补助金
  1、五级伤残补助金=本人工资×18个月
  2、六级伤残补助金=本人工资×16个月
  伤残津贴
  1、五级伤残津贴=本人工资×70%
  2、六级伤残津贴=本人工资×60%
  (注:难以安排工作的工伤职工由用人单位按照月发给伤残津贴,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用人单位补足差额)
  (三)七级至十级伤残待遇标准
  一次性伤残补助金
  1、七级伤残=本人工资×13个月
  2、八级伤残=本人工资×11个月
  3、九级伤残=本人工资×9个月
  4、十级伤残=本人工资×7个月
  劳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如《河北省工伤保险实施办法》第33条。
  (四)工亡待遇标准
  1、丧葬补助金=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6个月。
  2、一次性工亡补助金=为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
  3、供养亲属抚恤金标准
  配偶=工伤职工生前本人工资×40%,其他亲属=工伤职工生前本人工资×30%
  伤残职工在停工留薪期内因工伤导致死亡的,其直系亲属享受本条第一款规定的待遇。
  一级至四级伤残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死亡的,其直系亲属可以享受本条第一款规定的待遇。
  因工外出时发生事故或在抢险救灾中下落不明的待遇标准
  1、职工因工外出期间发生事故或者在抢险救灾中下落不明的,从事故发生当月起3个月内照发工资。
  2、从第4个月起停发工资,由工伤保险基金向其供养亲属按月支付供养亲属抚恤金。
  3、生活有困难的,可以预支一次性工亡补助金的50%。
  4、职工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的,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七条职工因工死亡的规定处理。
  二、工伤赔偿项目
  工伤索赔的赔偿项目有以下几种情况:

  1、造成一般伤害(未达到残疾)的赔偿
  医疗费、伤者住院期间的伙食补助费、生活护理费、工伤期间的工资、交通食宿费。
  2、造成伤残的赔偿
  医疗费、伤者住院期间的伙食补助费、生活护理费、工伤期间的工资、交通食宿费、辅助器具费、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伤残津贴、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3、造成死亡的赔偿
  丧葬补助金、一次性伤亡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
  4、职工下落不明的情况
  职工外出或抢险救灾中下落不明的赔偿项目,要分不同情况而定。职工没有被宣告死亡的,其直系亲属可以获得的赔偿项目有:供养亲属抚恤金、一次性工亡补助金的50%(生活有困难的);职工被宣告死亡的,其直系亲属可以获得的赔偿项目有:丧葬费、供养亲属抚恤金、一次性工亡补助金。
  三、非法用工单位伤亡人员 一次性赔偿办法
  第一条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六十六条第一款的授权,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非法用工单位伤亡人员,是指无营业执照或者未经依法登记、备案的单位以及被依法吊销营业执照或者撤销登记、备案的单位受到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职工,或者用人单位使用童工造成的伤残、死亡童工。
  前款所列单位必须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向伤残职工或者死亡职工的近亲属、伤残童工或者死亡童工的近亲属给予一次性赔偿。
  第三条一次性赔偿包括受到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职工或童工在治疗期间的费用和一次性赔偿金。一次性赔偿金数额应当在受到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职工或童工死亡或者经劳动能力鉴定后确定。
  劳动能力鉴定按照属地原则由单位所在地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办理。劳动能力鉴定费用由伤亡职工或童工所在单位支付。
  第四条职工或童工受到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在劳动能力鉴定之前进行治疗期间的生活费按照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标准确定,医疗费、护理费、住院期间的伙食补助费以及所需的交通费等费用按照《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标准和范围确定,并全部由伤残职工或童工所在单位支付。
  第五条一次性赔偿金按照以下标准支付:
  一级伤残的为赔偿基数的16倍,二级伤残的为赔偿基数的14倍,三级伤残的为赔偿基数的12倍,四级伤残的为赔偿基数的10倍,五级伤残的为赔偿基数的8倍,六级伤残的为赔偿基数的6倍,七级伤残的为赔偿基数的4倍,八级伤残的为赔偿基数的3倍,九级伤残的为赔偿基数的2倍,十级伤残的为赔偿基数的1倍。
  前款所称赔偿基数,是指单位所在工伤保险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
  第六条受到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造成死亡的,按照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支付一次性赔偿金,并按照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10倍一次性支付丧葬补助等其他赔偿金。
  第七条单位拒不支付一次性赔偿的,伤残职工或者死亡职工的近亲属、伤残童工或者死亡童工的近亲属可以向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举报。经查证属实的,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应当责令该单位限期改正。
  第八条伤残职工或者死亡职工的近亲属、伤残童工或者死亡童工的近亲属就赔偿数额与单位发生争议的,按照劳动争议处理的有关规定处理。
  第九条本办法自2011年1月1日起施行。劳动和社会保障部2003年9月23日颁布的《非法用工单位伤亡人员一次性赔偿办法》同时废止。
  四、2017年农民工工伤保险赔偿标准
  1、农民工医疗费赔偿标准
  职工工伤医疗费赔偿标准从工伤保险基金中进行支付。
  2、农民工伙食补助费赔偿标准
  农民工工伤伙食费赔偿标准呢按照用人单位因公出差伙食费的70%进行赔偿。
  3、农民工食宿交通费赔偿标准
  农民工食宿按照用人单位因公出差标准予以报销。
  4、农民工康复治疗费赔偿标准
  农民工康复治疗赔偿标准按照工伤保险基金标准进行赔偿。
  5、农民工辅助器具费赔偿标准
  农民工辅助器具费赔偿标准是按照工伤保险规定进行赔偿。
  6、农民工停工留薪赔偿标准
  农民工停工留薪赔偿按照原农民工工资福利不变,并按月进行支付。
  7、农民工生活护理费赔偿标准
  (1)生活完全不能自理:按照当地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50%赔偿。
  (2)大部门不能自理:按照当地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40%赔偿。
  (3)部门不能自理:按照当地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0%赔偿。
  8、农民工工伤复发赔偿标准
  农民工工伤复发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和第三十一条规定进行赔偿。
  9、农民工伤残补助金赔偿标准
  (1)一级工伤按照本人工资的24个月赔偿;
  (2)二级工伤按照本人工资的22个月赔偿;
  (3)三级工伤按照本人工资的20个月赔偿;
  (4)四级工伤按照本人工资的18个月赔偿;
  (5)五级工伤按照本人工资的16个月赔偿;
  (6)六级工伤按照本人工资的14个月赔偿;
  (7)七级工伤按照本人工资的12个月赔偿;
  (8)八级工伤按照本人工资的10个月赔偿;
  (9)九级工伤按照本人工资的8个月赔偿;
  (10)十级工伤按照本人工资的6个月赔偿;
  10、农民工伤残津贴赔偿标准
  (1)一级工伤按照本人工资的90%赔偿;
  (2)二级工伤按照本人工资的85%赔偿;
  (3)三级工伤按照本人工资的80%赔偿;
  (4)四级工伤按照本人工资的75%赔偿;
  (5)五级工伤按照本人工资的70%赔偿;
  (6)六级工伤按照本人工资的60%赔偿;
  (7)七级工伤按照本人工资的60%赔偿,
  备注:农民工七级、八级、九级、十级伤残津贴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11、农民工工亡保险赔偿标准
  (1)农民工丧葬补助金赔偿标准
  农民工丧葬补助金为该地区上年度职工6个月平均工资。
  (2)农民工供养亲属抚恤金赔偿标准
  ①配偶每月40%;
  ②其他亲属每人每月30%;
  ③孤寡老人或者孤儿每人每月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增加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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