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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以以劳务出资吗?

智律网整理 责任编辑:纪云琪 2017-10-09 16:16:33 此文已帮助过 375

  1、公司设立人可以以劳务出资吗?
  基本案情:顾某与张某约定准备开设一家公司。顾某提供了公司成立所需要的注册资本,并提供了公司的营业场地和办公用品所需要的费用。在此期间,张某独自办理了公司成立的全部手续,该公司正式成立后,顾某为该公司的总经理,张某为该公司的副总经理。公司的效益很好,顾某不愿与张某分享利润,在张某缺席的情况下,顾某召集了公司全体员工会议,除去张某的副总经理的职务。张某说公司成立的过程中付出过努力,应该是主要股东之一,理应参加公司的分红。公司设立人可以以劳务出资吗?
  案例分析:依据我国的《公司法》规定: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的资本由现金、实物、工业产权、土地使用权等构成。但是,依据我国的《公司法》,劳务不能作为公司资本的组成要素,即我国的公司不能以劳务入股。张某虽然在公司的成立过程中付出了很多的劳务,但是根据我国法律的规定,这些劳务是不能作为张某作为股东的出资的,即张某自始都没有取得该公司的股东的身份。
  2、劳务出资常见的法律风险有:
  (1)劳务出资价值确定的法律风险。
  劳务出资的价值很难进行准确的衡量,更多依赖合伙人之间形成统一的意见。当合伙人只是同意以劳务出资,但并未明确其价值时,不确定的法律风险会因这种不规范而产生。在评估时,还需要看待合伙企业是否存在实际的利润分配比例或损失承担等作为劳务出资价值的补充确定。
  (2)劳务出资人承担责任的法律风险。
  劳务出资人并不像其他以财产出资的合伙人,其可能是因为本身不具备财产出资能力,因此在承担责任问题应当事先明确其是否按照正常出资人承担。当劳务出资人具有足够的财力时,该法律风险则可以忽略。
  (3)劳务出资停止提供劳务的法律风险。
  劳务出资对企业的价值在于其提供的劳务,然而一旦确定了其在合伙企业中的所占的比例,劳务出资人不再为企业提供服务,其出资份额不会自动消失。不能简单地认为劳务出资人不提供的行为属于撤回出资的退火行为,毕竟劳务出资人会随着劳动能力的丧失或技能的丧失不具备继续提供劳务的必要性。一些合伙企业会因此争议是否应当降低其所占的出资比例。
  (4)劳务出资退伙的法律风险。
  劳务出资人不像其他合伙人对企业有实际的投入,当其退火时,合伙企业实际上不再享有其提供的劳务。各合伙人常常因为劳务出资人退火行为发生矛盾。
  3、怎么处理劳务出资?
  劳务出资的目的往往主要在于公司发展的需要,而不是体现资本的属性,所以为克服其不能作为出资的困境,我们可以通过合法方式予以解决。
  虽然劳务出资不能直接作为公司出资形式登记在公司资产项目内,但可以通过股东之间的合议,将劳务价值进行转换而作为公司的有效资源推动公司的经营发展。
  方法一:股东协议或章程。
  公司设立股东对劳务出资股东的劳务达成价值共识的基础上,签订股东协议由其他股东承担垫资义务或形成股东权与劳务出资份额相对等的股东会决议和章程。
  方法二:报酬转换
  充分利用目前公司出资认缴模式,在充分评估劳务出资的价值基础上,以经营期间的报酬出资。
  方法三:股权激励
  根据拟出资劳务的股东及其劳务价值,设置股权激励方案
  方法四:附生效条件的股份转让协议
  劳务出资股东与其他股东形成附生效条件的股份转让协议,待劳务出资股东履行约定、承担相关劳务后,受让取得股份。
  以上是基于目前法律禁止劳务出资的前提下,就劳务出资所提出的部分折衷方案,具体细节和操作还需根据实际情况进行具体分析和处理,但劳务出资应注意以下方面问题:
  (1) 劳务出资对应的劳务期限应明确;
  (2) 出资的劳务应确定可衡量标准,如完成的工作成果或劳务质量标准;
  (3) 应对劳务出资股东设置竞业禁止条款;
  (4) 各折衷方案的税负承担应提前综合考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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