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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财产担保债权的债权人在各破产程序中如何行使其表决权

智律网整理 责任编辑:王琴琴 2017-09-27 14:21:17 此文已帮助过 2136


如果公司申报破产的,是需要及时公告的。债权人在公告期间,是需要及时向人民法院申请债权的。有的债权人可能会有担保,这就取得优先受偿权。那么,有财产担保债权的债权人在各破产程序中如何行使其表决权呢?下面,智律网小编详细为您介绍具体内容。

新破产法赋予了有财产担保债权人除通过和解协议、破产财产的分配方案以外其他事项的表决权。但权利如何行使,尚需研究。

新破产法第六十四条对如何通过决议进行了安排,其第一款规定:"债权人会议的决议,由出席会议的有表决权的债权人过半数通过,并且其所代表的债权额占无财产担保债权总额的二分之一以上,但是,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对于本条规定正确的理解应该是,除本法规定的重整计划、和解协议草案的通过需人数过半,债权总额超过2/3以上外,其他事项的通过需要债权人人数过半,债权额占无财产担保的债权总额1/2以上,即人数、债权双过半,二者缺一不可。

这一规定看似合理,既规定了人数,又规定了债权,保证了债权人会议决议能代表多数人的利益,但具体到有财产担保债权人如何行使表决权问题上,则存在一些问题需要思考。对通过和解协议,通过破产财产的分配方案,有财产担保债权人不享有表决权,不必考虑如何表决问题。但涉及其他事项的表决时,依据第六十四条的规定,有财产担保债权人为有表决权的债权人,在计算人数是否过半时,应该将有财产担保债权人计算在内。但是在计算债权额时,由于总额只计算无财产担保债权,有财产担保债权人的债权额并不计算在内,那么,在统计债权额是否过半时,有财产担保债权人的债权额就不予统计,失去了其表决权。这样规定的结果,导致了有财产担保债权人在表决中只计算人数,不计算债权额,使得新破产法赋予有财产担保债权人的表决权形同虚设,不能不说这是新破产法立法上的漏洞。建议在今后的破产法修改或在相关司法解释中,对该条进行适当修改或解释,取消债权额占无财产担保债权总额的限制,仅规定所代表的债权额占债权总额的1/2以上即可。

以上就是小编为您整理的有财产担保债权的债权人在各破产程序中如何行使其表决权相关内容,如果要行使表决权的,是需要有过半数的人的,否则表决是没有法律效力的。要是你还有什么不明白的地方,不妨向我们智律网的律师进行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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