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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利前期工作项目验收管理暂行办法

智律网整理 责任编辑:丽丽 2017-12-28 16:47:38 此文已帮助过 316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水利前期工作成果验收管理,提高成果质量,促进成果转化和应用,根据《水利前期工作投资计划管理办法》,结合水利前期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项目验收是水利前期工作项目管理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本办法所称验收,是对水利前期工作项目的实施和完成情况、资金使用情况以及成果质量进行评价,提出项目验收结论和意见。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中央水利前期工作投资安排(含中央补助投资)的各类水利前期工作,包括水利规划、工程项目前期、专题研究和基础性工作四类。

第四条 水利前期工作项目验收应坚持程序规范、科学求实的原则,做到全面、系统、客观和公正。

第五条 水利前期工作项目验收依据是经批准的项目任务书、下达的年度水利前期工作投资计划和资金预算、项目执行过程中的项目变更批准文件以及其它相关技术标准、政策法规等。

第六条 水利部负责主持或委托有关单位主持对水利前期工作项目进行验收,指导、监督验收工作;水利部规划计划司负责水利前期工作项目验收归口管理。项目责任单位负责组织项目自验,提出验收申请,对项目资金管理使用、合同管理、工作进度、成果质量和提交的验收资料负总责。项目承担单位对所承担工作的成果质量和提交的验收资料负责。

第二章 验收申请

第七条 项目责任单位应按照经批准的项目任务书进度要求,按时完成水利前期工作项目。项目具备验收条件后,项目责任单位应在一个月内申请验收。项目未按进度要求完成,且项目责任单位未向水利部说明的,水利部将严格控制项目责任单位新开前期工作项目。

第八条 项目责任单位应对项目投资使用、合同管理、工作进度、成果质量等进行自验。自验通过后,项目责任单位向水利部提出验收申请报告,报送验收材料。

第九条 项目验收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经批准的项目任务书所确定的内容已完成;

(二)项目变更已履行审批手续;

(三)项目投资已全部到位;

(四)竣工财务决算已按规定编制完成并通过财务审查;

(五)通过竣工财务决算审计,并已按照竣工财务决算审计意见完成整改工作,提交了整改报告;

(六)不存在法律纠纷事项,项目债权债务清理完毕。

第十条 验收材料内容应包括:

(一)项目成果。包括项目最终成果、项目取得的有关基础数据、项目专题成果和外委成果,以及各成果的电子文档。

(二)项目工作总结。包括项目概况、项目组织实施、工作内容完成情况、项目实施效果、结论和意见建议、资金使用与管理情况、项目自验情况和结论。

(三)项目执行中有关文件。任务书及审批文件、投资下达文件以及项目执行和成果咨询审查过程中的有关文件、自验材料;按有关规定须进行成果技术审查的项目,应提供成果技术审查意见。

(四)竣工财务决算有关成果。项目竣工财务决算、财务审查意见及整改落实情况、竣工财务决算审计结论以及整改落实情况。

第十一条 由水利部主持或委托有关单位主持验收的项目,在收到项目验收申请报告后,应组织对验收申请报告和验收材料进行符合性审查,在20个工作日内做出是否安排验收的答复。对程序规范、材料齐备、内容完善等符合验收基本条件的项目,由水利部主持或委托有关单位主持项目验收。对未通过符合性审查的项目,向项目责任单位提出补充工作要求。

第三章 验收程序

第十二条 验收主持单位应及时对通过符合性审查的项目开展验收工作,召集有关部门代表和专家组成验收组,一般采用会议审查方式对项目进行验收,形成验收意见。

第十三条 验收工作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检查项目管理是否规范;

(二)检查项目成果是否符合已批准任务书的要求;

(三)审查资金使用情况;

(四)研究验收中发现的问题,并提出处理意见。

第十四条 水利前期工作项目存在下列情况之一者,不能通过验收。

(一)未完成已批准的项目任务书及有关文件规定的工作任务;

(二)提供的验收文件、资料不真实,主要基础资料和成果资料不齐全;

(三)未经同意变更项目任务书中的工作目标、主要内容、技术路线等;

(四)项目工作成果、质量存在严重瑕疵,存在剽窃或违反国家有关知识产权保护规定的行为;

(五)应按规定进行成果技术审查的项目,其成果未按审查意见补充完善;

(六)竣工财务决算审查、审计提出的整改内容尚未落实;

(七)不能通过验收的其他情况。

第十五条 通过验收的项目,由验收主持单位在通过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印发验收意见。未通过验收的项目,由验收主持单位提出修改意见,并责成项目责任单位在规定时间内修改完善后,重新履行验收程序。

第四章 成果管理

第十六条 水利前期工作成果由水利部统一管理。水利部委托水利水电规划设计总院按照档案管理有关规定进行成果登记归档,建立水利前期工作成果数据库。项目责任单位在项目验收通过后,应及时将项目成果建档保存。

第十七条 水利部根据水利前期工作项目情况,实行成果共享或推广应用。涉及知识产权保护和管理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涉及国家秘密的,严格执行国家有关保密规定。成果用于国家机关决策和社会公益性事业的,应当无偿提供。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水利部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实施。《水利专题研究成果验收管理暂行办法》(办规计[2004]101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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