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成军 律师
交通事故 安徽皋陶律师事务所 执业年 0 篇可查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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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履历

律师档案
  • 姓名 王成军
  • 性别 
  • 职务 
  • 擅长 交通事故
  • 执业律所 安徽皋陶律师事务所
  • 律所规模 
  • 执业证号 13415200810380016
  • 执业年份 0
  • 教育背景 
  • 办公地址 六安市梅山南路高速财富广场8楼801、802室面
  • 交通线路 

律师介绍

王成军律师,男,1974年2月生,六安市优秀律师,六安市刑事辩护、婚姻家庭专家律师,安徽中仪律师事务所主任律师,高级合伙人。,王律师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执业以来成功代理了大量的民事、刑事、行政案件及非诉讼案件,目前已担任十余家法律顾问。在工作中,王律师尽职尽责,尽心尽力,最大限度地维护委托人的合法权益,擅长的领域:刑事辩护、婚姻家庭、建设工程、交通事故、劳动纠纷等。王律师办案宗旨:“做当事人合法权益的维护者,做社会公平正义的追求者”。 王律师被当事人誉为“婚姻家庭律师”“债权债务律师”“刑事辩护专家” 王成军律师近两年所承办的部分成功案例:(由于案件涉及到委托人、当事人个人隐私及相关单位隐私,所以一律隐去真实名称,敬请谅解。) 1、胡某某等四人故意杀人焚尸案。 胡某某等四人因债务纠纷与李某某发生激烈争执,当晚四人密谋杀害李密谋,并相互配合实施了杀害李某某的犯罪行为,并将其抛尸焚尸。该案经公安机关侦查终结移送检察院审查起诉,检察院依法向法院提起公诉。在庭审阶段,胡某某亲属经过深思熟虑(本来其亲属放弃了对其生命的挽救),最终决定还是委托我为胡某某进行辩护,以挽救其生命。我经过仔细阅读研究全部卷宗,听取了胡某某的陈述,从胡某某在此次犯罪中所起的作用、犯罪的起因、胡某某的社会危害性等多方面进行辩护,认为胡某某罪不至死,请求法庭给其一个重新做人的机会。该案经审判委员会研究决定,判处胡某某死缓,最终保住其了性命。 2、曾某某等六人在客车上持枪抢劫案。该案发生在1996年,是公安部亲自督办的案件,在当地影响极坏。当年涉嫌抢劫的六人除曾某某一直在逃外,其余五人均被判处死刑,其中四人被判处死刑立即执行,一人因抢劫时未满18周岁被判处死缓。十五年后即2011年1月份曾某某被抓获归案。其亲属委托我作为辩护人,本人从刑法的适用原则“从旧兼从轻”及量刑情节两个方面进行辩护,曾某某最终被判处十五年有期徒刑。。 3、赵某某等十余人聚众斗殴、寻衅滋事案。公诉机关某某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赵某某等人因逞强斗狠相约聚众斗殴,同时指控赵某某曾三次参与寻衅滋事,要求人民法院对其判处三至五年有期徒刑。辩护人提出赵某某只参与一起寻衅滋事,公诉机关指控其参与三次证据不足。另外,赵某某实施犯罪行为时未满18周岁,而且当庭自愿认罪,应当对其从轻、减轻处罚。人民法院最终采纳了辩护人的辩护意见,对赵某某判处两年有期徒刑。 4、唐某某、单某某遗赠抚养协议纠纷案。唐、单之养父母先后去世,其养母去世后其邻居乔某某便拿出一份遗赠抚养协议,要求继承唐、单养父母的房产,唐、单不服,于是将乔某某起诉到法院,一审法院将房产判归乔某某所有,唐、单不服一审判决,上诉到某某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以原判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发挥重审。一审期间,在法院主持下双方最终达成协议。唐、单最终胜诉,挽回了巨大的经济损失。 5、王某某诉河南某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2010年10月份,由于河南某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拖欠王某某工程款485000元长达近2年之久,王某某一怒之下将集团公司告上法庭,法庭判决王某某胜诉,判决生效后王某某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并顺利得到执行,该案总算尘埃落定。 6、某某县建国以来特大盗窃、抢劫案。公诉机关某某县人民检察院指控桑某某盗窃138起及盗窃数额为251056元。本辩护人当庭提出辩护意见,认为指控桑某某盗窃138起及盗窃数额251056元证据不足,指控桑某某构成抢劫罪缺乏证据支持。法院采纳了辩护人对桑某某抢劫罪的无罪辩护意见,认为其不构成抢劫罪。鉴于桑某某认罪态度很好,决定对其从轻、减轻处罚,对桑某某判处十二年有期徒刑,并处罚金50000元。 7、七旬老人强奸案。昌某某涉嫌强奸罪未遂一案。由于当时其未委托辩护律师,一审法院判决其三年有期徒刑。一审判决后,昌某某不服,提起上诉,二审法院以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将该案发回重审,昌某某的近亲属委托我作为其重审案件的辩护人,本辩护人认为,一方面公诉机关指控其构成强奸罪证据不足;另一方面如果法院认定其构成强奸罪,那么昌某某属于未遂犯,而且又年满65周岁以上,应当对其从轻或减轻处罚。在我的尽力辩护下,重审法院最终采纳了我的辩护意见,将昌某某判处11个月有期徒刑,并判处缓刑一年半。 8、某某区建国以来首例绑架案。2011年5月份,彭某与韩某某、姚某某密谋绑架未成年人勒索钱财,结果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检察院依法提起公诉,鉴于案情重大,可能会判处无期徒刑以上刑罚,县检察院又将该案移送市检察院。辩护人结合彭某某当庭自愿认罪、又积极全部退赃退赔,又系初犯、偶犯,请求法庭对其判处15年以下有期徒刑。法院对辩护人的辩护意见均予以采纳,最终对彭某某判处15年有期徒刑,并处罚金50000元。 9.常某某、杨某某、秦某某跨省流窜入室盗窃、抢劫案。2012年5月份,杨某某邀约常某某及秦某某秘密盗窃,由常某某驾驶自己的私家车带着杨某某及秦某某沿河南、湖北及安徽一带实施盗窃,由常某某驾车及望风,杨、秦二人具体实施盗窃。杨、秦二人在盗窃的过程中为了抗拒抓捕致人死亡。常某某委托本律师为其辩护,在本律师的专业辩护下,常某某只被以盗窃罪判处一年有期徒刑,而杨某某被判处死缓,秦某某被判处十三年有期徒刑。本次辩护又成为本人的再一次成功辩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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