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文萍 律师
婚姻家事 浙江大平律师事务所 执业年 0 篇可查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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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履历

律师档案
  • 姓名 郑文萍
  • 性别 
  • 职务 
  • 擅长 婚姻家事
  • 执业律所 浙江大平律师事务所
  • 律所规模 
  • 执业证号 13307201111486398
  • 执业年份 0
  • 教育背景 
  • 办公地址 浙江省义乌市江滨中路368号4楼408室
  • 交通线路 

律师介绍

郑文萍律师有二十余年的法律知识的沉淀和多年在人民法院工作的经验,现为浙江大平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专职领域;公司法律顾问、债务债权、损害赔偿、婚姻家庭纠纷、刑事辩护、合同纠纷、劳动纠纷、交通事故、劳动合同、房产纠纷、知识产权。执业信条:细节决定成败!本着严谨尽责的执业信条为当事人及企事业单位提供各类法律服务。 (2013)金义商初字第378号,2013年1月22日接受代理,起诉,3月18日判决支持全部诉请,挽回损失181210元及利息, 2012金义执民字第4800号,执行到位货款26万,利息2万,共计人民币28万元,本案由当事人自己于2012年10月12日申请执行未果,于2013年元月23日请求代理,2月4号全部执行到位。 (2013)金义商初字第499号,2月1日接受委托,起诉,3月18日依法判决被告归还借款150万及利息共计1881982元 (2013)金义初字第680号,担任赵某辩护律师,采纳全部辩护观点,赵某因盗窃罪判处拘役5个月 (2013)年3月13日,傅某辩护律师,傅某因涉嫌盗窃罪现取保候审成功 (2013)年3月21日,楼某辩护律师,现楼某因涉嫌敲诈勒索取保候审成功 2013年部分刑事案例 傅某盗窃案:傅某盗窃苹果手机一部,采纳辩护意见,判处有期徒刑3个月,缓刑4个月 叶某故意伤害(致人死亡罪):本案公安机关以故意伤害罪和寻衅滋事罪立案起诉,并认为叶某系主犯。检察院审查起诉阶段,本律师提出构成寻衅滋事罪证据不足,两次退查后检察院采纳法律意见,以故意伤害罪一个罪名提起公诉,本辩护律师认为被告系从犯等辩护意见被依法采纳,判处有期徒刑7年6个月,同案犯分别判处无期徒刑,有期徒刑15年,有期徒刑8年6个月等; 章某运输毒品罪:本辩护律师提出章某明知毒品的时间具有特定性,与一般明知运输有明显区别等辩护意见,最终判处有期徒刑1年; 白某贩毒案:公安机关认为白某,杨某陈某等贩毒10克余,本辩护律师认为10克毒品证据不足,检察院采纳相关法律意见,最终以3.68克提起公诉,法院阶段相关辩护意见被采纳,当庭判处有期徒刑7个月,同案犯另案判处8个月有期徒刑及1年有期徒刑; 王某强奸案:本辩护律师认为被害人贪凉开门半裸睡的行为,是引起被告性激素”力比多“骤聚,是临时起意强奸犯意的原因之一等辩护意见,最终王某判处有期徒刑2年; 池某受贿罪:检察院以池某涉嫌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2万元)提起公诉,本辩护律师提出池某受贿以后并未外对反获取不法利益等辩护意见,最终池某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半,缓刑2年; 楼某敲诈勒索罪:楼某等人被指控敲诈勒索20万元,辩护律师提出被害人害怕的因素包括先前的拆违行为等,不能单独叠加到楼某等8人身上,案件具有特定时期的特定性等辩护意见,最终判处有期徒刑3年缓刑4年并处罚金2万元人民币; 潘某盗窃案:程序中(2013浙大律刑字15号) 喻某强奸案:程序中(2013浙大律刑字36号) 骆某非法制造商标标识案:程序中(已经取保候审2013浙大律刑字3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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