苟亿强 律师尚未发布办案案例
苟亿强,男性,专职律师,八十年代出生四川仪陇县,先后毕业于西南政法大学、对外经济贸易大学,法学理论功底深厚。2010年起开始从事专职律师。学习工作期间,以犀利的文笔、丰富的语言,陆续在《人民法院报》、《法制与经济》、《中国法学网》、《北大法律信息网》、《中国法律信息网》等报刊、网站发表论文二十余篇。2012年、2013年连续两年荣获永川区司法局授予的“先进个人”,2016年荣获永川区司法局“争当人民好律师”二等奖。 ★本律师主要研究合同法、侵权法、刑法。擅长于合同法、侵权法、物权法、婚姻家庭、劳动法、房地产、公司法务、刑事辩护等经济领域的诉讼与非诉法律事务。 联系方式(电话、微信、QQ):13452104130。 代表性案例: ★★★★★民事部分 1、2013年代理刘某某与邓某某、四川省合江县某某建筑工程公司、杜某某卖合同纠纷申诉案,最终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13)渝高民提字第00170号民事判决书,撤销了永川区人民法院的一审判决及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二审裁定。 2、2017年担任重庆某某机械有限公司与刘某某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代理人,后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以(2017)渝05民终字4198号判决书撤销了一审重庆市大渡口区法院的判决。 ★★★★★刑事部分: 1、2015年担任于某某涉嫌诈骗罪的辩护人,为其办了取保候审,2017年7月重庆市永川区人民检察院以渝永检刑不诉[2017]99作出不起诉决定,于某某无罪释放。 2、2014年担任周某犯危险驾驶罪辩护人,最后永川区法院作出(2014)永法刑初字第00144号刑事判决书,决定免予对周某进行刑事处罚。 3、2015年担任孔某某贪污罪一案辩护人,检察院要求判处被告人十年以上有期徒刑,2017年2月重庆市永川区法院作出(2015)永法刑初字第00479号判决书,以受贿罪判处孔某某有期徒刑十一个月。 4、2015年担任王某某故意杀人案(碎尸)辩护人,最后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以(2015)渝五中法刑初字第00128号刑事判决书对王某某判处死缓。 5、2015年担任施某某贩卖运输毒品案(涉案14161克,约十四多公斤)辩护人,最终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以(2015)渝五中法刑初字第00120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施某某死缓。 6、2017年担任覃某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辩护人(覃某某涉案450万元),将检察院公诉的自然人犯罪成功辩护单位犯罪,将法定刑控制在了三年以内,最终重庆市合川区法院作出(2016)渝0117刑初742号刑事判决书,判处被告两年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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