欧湘富 律师尚未发布办案案例
全国著名的优秀律师所—广东星辰律师所高级律师、合伙人 欧湘富从事律师二十三年,湘潭大学法学专业大学本科毕业,获法学学士学位,后华中师范大学政治经济学专业现代经济管理方向硕士研究生毕业,获经济学硕士学位。1998年获得高级律师任职资格,是当时“湖南省最年轻的高级律师”。他先后多次担任湖南省、广东省律师协会刑事辩护、经济法与公司法、民法、法律顾问业务委员会委员;系湖南省、广东省律师系列高级职称评审委员会委员。曾任湖南天戈律师事务所主任。1997年起同时在湖南天戈律师事务所深圳分所执业,1999年下半年调至广东星辰律师事务所执业至今。他是深圳市专家工作联合会专家与法制工作委员会委员,湖南衡阳仲裁委员会仲裁员。曾是湖南中大高科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湖南省100家重点高科技企业)独立董事。 其主要从事国家机关、大中型企业、事业单位(包括上市公司、外资企业)的常年法律顾问,代理重大疑难复杂和影响巨大的刑事、民事(如债务追讨、婚姻家庭与继承案件、交通与工伤事故、产品质量事故赔偿案件,群体性劳动争议等)、商事(如各类合同纠纷、公司法务处理、股权转让、产权出让、股份制改造、企业兼并重整收购、破产清算、企业承包租赁、金融保险证券)、房地产与建筑及工程招投标、知识产权(如商标专利权与商业秘密)、行政纠纷案件的处理直至诉讼、或仲裁、调解与申请法院强制执行,及民商事合同谈判与起草审核等。其中他代理的省内外乃至全国有重大影响或疑难复杂的大要案有几百宗,标的额超过五千万元至数亿元的有三十余宗。曾为不同行业的客户包括三个上市公司处理大量日常法律事务和重大复杂的法律纠纷。其业务领域涉及高新技术产业、信息科技、生物化学、制造业、交通、中介服务业、建筑和房地产、金融保险等多个行业。具体表现在: 一、丰富的司法实践工作经验使其在担任常年或专项法律顾问工作得心应手。欧湘富律师曾先后担任了衡阳市人民政府及其属下十多个局级行政机关、衡阳市中行等三家市级银行分行、10多家房地产和建筑公司、近百家大中型企业(含12家涉港澳台、涉外的合资合作或独资企业)的常年法律顾问;近十一年来,又先后担任深圳市新世纪饮水科技有限公司和深圳市商业银行华新支行、香港美竹集团有限公司及其美竹保健品(深圳)实业有限公司、深圳市公明石围股份合作公司等几十家机关、企事业单位和外商投资企业的常年或专项法律顾问,担任这些法律顾问单位以及中国化学工程深圳公司(中国南海工程有限公司)、深圳市铭可达投资发展有限公司、深圳市明修电子科技有限公司、香港联丰表壳厂有限公司及其宝安龙华联丰表壳厂、香港震亚金属制品厂有限公司所属的深圳市龙岗区平湖镇白泥坑震亚制品厂、深圳市新永丰实业有限公司、保丽童装有限公司(香港)及其深圳公司、东莞市樟木头毛织二厂、深圳市协城兴服装有限公司、确美利(深圳) 服装有限公司、天宝利(深圳)服装有限公司、深圳市冠X科技開發有限公司(台资)等单位和个人的代理人,承办了上万余宗各类民商事和行政纠纷案件的调解、仲裁、诉讼、执行及大量的非诉讼法律事务。(附:其担任的法律顾问和主要客户单位名单) 二、他活跃于各行各业的大量民事、商事法律事务处理中,反响良好。欧律师近十多年主要从事商事合同、公司法、外商直接投资、建设工程和房地产,以及技术和商标转让方面的专业服务,诉讼及非诉讼经验十分丰富,并兼有担任企业内部法律顾问和外聘法律顾问两方面的经验,他经常作为外聘律师为不同行业的中外客户服务,处理客户的大量日常法律事务和重大复杂的法律事务,包括为公司管理和商业交易起草股东协议、公司章程、商事合同等各类法律文件,就复杂的法律问题提供咨询,在商务谈判中能够积极地从客户的角度提供确有效率并且切实可行的解决方案,除法律问题外,他的客户还经常向他咨询风险管理问题。 他参加了“湖南古汉” (后更名为“清华紫光”)、“金果实业”、“飞龙实业”(后更名为“金荔科技农业”)三个上市公司及大量的大中型企业股权转让、兼并收购、资产置换及其相关诉讼活动。如作为衡阳市人民政府的常年法律顾问,代表衡阳市政府和上市公司“湖南古汉集团”参与了与清华大学及清华紫光公司的股权转让合同和设立 “清华紫光古汉生物制药股份有限公司”(上市公司)的谈判和合同的起草、修订;参与了湖南共创集团公司与中南工业大学合资成立“湖南中大高科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协议、章程的谈判和起草、修订。 他先后参加了六十多家国内外大中型合资合作项目及高速公路项目、电厂项目、房地产项目、河流防洪排渍(如湘江河)、岛上旅游开发(如东洲岛开发旅游)和三十余家房地产开发公司、建筑工程公司承发包、招投标、合资合作谈判与签约;为投资总额三点五亿元人民币的某展览中心的建设和出租提供全过程服务 ;为投资总额二亿元人民币的某住宅项目的建设和出售提供全过程服务。他在一份合同金额达二百多亿元人民币的天然气长期供应合同谈判中代表买方;在一宗投资总额二千万美元的信息产业中美合资项目谈判中代表中方 ;在一宗投资总额一千万美元的中澳合资项目谈判中代表某中国上市公司及其关联公司;为涉及金额十多亿人民币的某国有集团公司的资产重组提供服务。他成功地在省内外代理了标的额超过数亿元以上的房地产、建筑和招投标、合资合作等民事、商事案件达到四十多宗。 他谙熟政府采购和招投标、买卖等各类合同及公司方面的法律法规规章,经常为采购方或供应商起草、审查、修改各类合同和标书,对供应商的资质和经济实力设置提出切实可行的法律意见,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出现的变化或违约行为提出解决办法,并参与处理直至通过行政或法律途径为当事人避免和挽回经济损失,赢得较多当事人的信赖和高度评价。 他代理了大量重大民事、商事纠纷的仲裁和诉讼,且胜诉率高。深圳市新世纪饮水科技有限公司与天津市经济开发区某公司购销合同产品质量赔偿纠纷案,天津某公司从他人那里购买了假冒新世纪饮水公司的专利产品“安吉尔”大型自动饮水机出现质量问题,天津某法院却冻结了新世纪饮水公司几十万元存款并判决该司赔偿二百多万元,欧律师代理深圳市新世纪饮水科技有限公司,一审虽失败诉,但二审判决驳回了原告的诉讼请求,被告最终大获全胜,分文不赔。中国南海工程有限公司从他人转包一工程,发包方拖延上百万元工程款不付并在法院判决后突然人走楼空,几十名建筑工人要到政府静坐,欧律师为其另辟蹊径,代理其状告深圳市南头城股份有限公司等二个建设方违反建筑法和招投标法规定,间接致使施工方不能拿到工程款。法院采信了欧的意见,判决上述二公司连带承担全部工程款赔偿责任。 三、他还为众多企业的商标、专利、商业秘密和著作权等知识产权的保护提供法律服务,为委托人避免和挽回经济损失达数亿元。如为深圳市昂X科技有限公司副总经理李X雄侵犯商业秘密案、李X侵犯注册商标和驰名商标案、张XX假冒他人专利案成功地进行辩护,其出具的律师意见书或辩护词得到了公安、检察机关的重视和采信,被告人最终获得法院的从轻或减轻判处。 四、他在刑事辩护和代理中表现突出,当事人及社会各界评价高。与生俱有的律师潜质,砺炼了他的综合素质,缜密周全的思维能力,机灵敏捷的应变能力,口若悬河的善辩能力,诙谐生动的文字能力,尤其是刚正不阿的秉性,敢说敢辩的风格,不畏权势的气度,使其在刑事辩护方面成绩卓著。 欧律师为三千多宗走私、贩毒、贪污、受贿、挪用公款、商业贿赂、诈骗、领导组织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案等重大复杂疑难的刑事案件进行辩护,绝大部分的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得以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或免予起诉甚至无罪释放,其中宣告无罪的十多宗,由死刑改判为“死缓”或无期徒刑的有二十多宗案件(如方X光贩毒案,席世X贩毒案,周X辉贩毒案,李用学抢劫案等,深圳市宝安区陈X佳、付X友等二十多人赌博、故意伤害、敲诈勒索、非法持有枪支弹药、领导组织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案,,于X诈骗案。比如他系罗军等六人抢劫杀害原凤凰卫视台董事局副主席周一男一家五口人案中被告人胡刚的二审辩护人;系深圳市中院2005年审理的外国人迈克尔、乔治等全省最大的跨国走私毒品案香港籍被告人黄X华的二审辩护人;系2005年度深圳最大一宗走私毒品案跨国香港籍被告人袁X荣的辩护人,系宋X英走私普通货物案(此案走私金额13亿元)的辩护人。他系衡阳市某县副县长闵XX受贿案的辩护人,一、二审法院均作有罪认定,欧律师为其申诉到全国人大常委会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后由省高级法院提审并发回衡阳市中级法院重审,最终闵XX被宣判无罪。类似的受贿和商业贿赂等案件有三十多宗案件,经过欧律师的辩护,均取得满意的结果。系湖南全省最大“涉黑”团伙“张飞(张鸿飞)”、“幺七(袁启明)”中的主犯廖X的律师和一审辩护人之一,由于辩护得力,廖峰被从轻判处无期徒刑。而其他七名主犯均被判处死刑(该案后载于2002最高人民法院《刑事审判指导与参考》)。曾担任过全国第四号、湖南第一号虚开增值税发票大案中主犯(第二被告人)衡东县某局局长宋XX的辩护人,经过欧律师辩护,一审从轻判处其有期徒刑三年,缓期执行四年,而第一被告人则被判处死刑。 其中,值得一提的是,他办理了一大批港、澳、台籍人和外国人及其所办企业、公司在深圳等内地婚姻家庭、继承、房地产和投资经商的民事和商事案件以及走私、贩毒之类的刑事案件,在为港、澳、台、国外人士提供法律服务方面有丰富的经验(如担任系广东省高级法院2006年审理的外国人迈克尔、乔治等跨国走私毒品案香港籍被告人黄X华及另二起港人被告人陈志明运输毒品案,港人陈锦X及谢俊X贩卖毒品案的一审或二审辩护人;2005年度深圳最大一宗跨国走私毒品案中香港籍案犯袁X荣的辩护人,担任戚德X贩卖毒品案、东莞市樟木头镇XX二厂附带民事诉讼赔偿案、台湾侨鼎XX机械有限公司走私案的诉讼代理人,马来西亚籍朱明华贩卖毒品案、台湾人谢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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