麻强 律师尚未发布办案案例
麻强律师,本科学历。中国农工民主党党员。1993年大学毕业后先后在企业和媒体工作。2004年通过国家司法考试,获得法律职业资格(A证)。先后在三家著名律师事务所执业。执业以来办理民事、刑事、行政案件以及非诉讼案件三百余起。积累了丰富的办案经验。 本人对待工作认真负责。对当事人诚实守信。积极参与各类社会公益活动。长期担任广西电视台《法治最前线》、南国早报《南国法援》公益律师。在省级媒体长期保持较高的曝光率和知名度。所办理的多起案件被媒体正面报道。 民事诉讼方面,所办理的医疗纠纷案件数量在广西区内名列前茅。交通事故、婚姻继承、劳动工伤以及建筑工程、房产土地纠纷等各类合同纠纷案件也较多办理;行政诉讼方面,较常办理的案件为山林、土地权属纠纷;刑事诉讼方面,成功率较高,多起案件的被告人获得减轻处罚,或者司法机关对被告人不起诉、撤销案件。 成功案例: 2007年北海王某故意杀人案,一审被判死刑,独任二审辩护人,辩护意见获高院采纳,改判死缓; 2007年,代理韦某等2人与南宁市某医院牙科医疗侵权纠纷案,最终韦某等2人获得近10万元赔偿。 2007年,浦北县韦女士的单位将人身意外保险赔偿金充作工伤赔偿一案。韦女士一审败诉。本人单独代理再审后胜诉。 2008年,代理来宾市兴宾区谭先生与某糖厂违法征地纠纷,最终糖厂主动与委托人和解,增加征地补偿。 2009年,代理柳州市魏先生的银行卡在外地被盗刷消费一案,法院判决银行赔偿36万元。 2010年,代理扶绥县60余户农民诉某林场财产(甘蔗青苗)侵权案,最终每户农民分获数千到数万元不等的赔偿。 2010年,代理陈某诉徐州某建设公司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全面胜诉。法院判决徐州某公司向陈某支付安装费和工程材料款。 2010年,代理陆某等人诉某中学劳动争议一案。劳动仲裁败诉,起诉后胜诉,认定存在劳动关系。每人各获二万多元的二倍工资差额。 2010年横县李某盗窃电信设施案,公诉机关指控其7起盗窃案,本人辩护意见获法院采纳,只认定1起,其余6起不予认定; 2010年,担任胡某故意伤害案被害人黄某家属的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代理人,经过积极斡旋,最终黄某家属获赔28万元。 2011年,南宁市黄某被检察机关以抢劫罪起诉,本人独任一审辩护人,辩护意见获得法庭采纳,以敲诈勒索罪判1年5个月; 2011年,代理关某等5人诉青秀区某局劳动争议一案,一审法院认为超过仲裁时效,上诉后改判。最后每人均获数万元经济补偿和二倍工资差额。 2012年,代理钦州某村民小组诉承包人土地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法院一审支持委托人的诉讼请求,将三千多亩林地的租金提高20余倍。 2012年,武鸣县杨某因破伤风发作死亡。医疗事故鉴定结论认为医方无责。本人代理起诉后,法院判决医方承担40%责任。 2012年,陈某驾车在高速公路遇障碍物,下车查看被撞身亡。代理起诉后,法院判决高速公路管理公司赔偿31万余元。 2013年,代理黄某与其兄弟遗产(房产)继承纠纷一案胜诉。法院驳回其兄弟的诉讼请求。 2013年,钦州苏某诉某建设开发公司人身损害赔偿一案,法院一审判决公司赔偿苏某61万余元,二审调解后支付赔款; 2014年,陈某遇交通事故后因医院抢救不力而死亡。代理后陈某亲属获赔35万元。 2014年,代理黄某交通事故致人死亡一案的二审。一审判决黄某承担50%的责任,二审改判黄某只承担20%的责任。 2015年,代理李某与其兄遗产(房产)继承纠纷一案,法院支持李某诉讼请求,获得相应补偿款。 2015年张某故意伤害一案,开庭后检察机关撤回起诉; 2015年梁某故意伤害一案,提交证据后检察机关决定不起诉; 2016年黎某故意伤害一案,最后检察机关作出不起诉处理; 2016年葛某故意伤害一案,公安机关刑事拘留后撤销案件; 2016年,担任陆某危险驾驶罪的辩护人。法院最终判处张某缓刑。张某无需入狱服刑。 2016年,代理李某某与其兄弟姐妹遗产继承纠纷一案胜诉,法院驳回其兄弟姐妹的诉请。 2017年,代理桂某汽车运输公司与黄某租赁合同纠纷的二审。终审撤销一审要求桂某公司赔偿经济损失的判决。为该公司挽回了83万元的损失。 2017年,代理黄某某与南宁市某卫生院医疗纠纷。为黄某某争取到25万元的赔偿。 2017年,代理陈某、杨某起诉村民小组侵犯集体组织成员合法权益一案,一审法院判决村民小组向陈某、杨某分配土地补偿款38万余元。 2017年,代理某公司与唐某的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纠纷的二审。一审判决该公司支付唐某超期租金51万元,二审撤销一审判决。为该公司挽回51万余元的经济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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