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李某甲犯受贿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河北省承德市宽城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2017)冀0827刑初24号 2017-12-14 11:50:17

当事人信息 公诉机关河北省宽城满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李某甲,河北省兴隆县人,中共党员,2010年任兴隆县孤山子镇张唐铁路拆迁办公室成员,住河北省承德市兴隆县。2016年9月13日因涉嫌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被宽城满族自治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27日因涉嫌受贿罪经宽城满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决定刑事拘留,同年10月13日被依法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宽城满族自治县看守所。 辩护人赵荔,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律师。 审理经过 宽城满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以宽检公诉刑诉(2016)14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某甲犯受贿罪,于2017年1月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7年2月13日、2017年2月21日、2017年2月2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宽城满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吴治国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李某甲及其辩护人赵荔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诉称/辩称 河北省宽城满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0年12月3日,时任兴隆县孤山子镇榆木岭村党支部书记李某甲成为孤山子镇张唐铁路拆迁办公室成员,协助孤山子镇政府进行张唐铁路拆迁工作。在协助政府实施三通一平工程和公共设施建设工程中,李某甲利用职务便利,为龙某某中标三通一平工程和承建8户居民宅基地建设工程提供帮助,先后多次向龙某某索取人民币合计22.85万元。检察机关当庭出示了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和辩解等证据,认为被告人李某甲身为兴隆县孤山子镇张唐铁路拆迁办公室成员,利用职务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索取贿赂22.85万元,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三百八十六条、第三百八十三条之规定,应当以受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提请依法判处。 被告人李某甲辩解称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不属实,其不构成犯罪。辩护人的辩护意见是:1、从主体上看,李某甲不构成受贿罪的主体,其并不具有国家工作人员身份。2、从客观方面看,李某甲没有利用职务便利,涉案工程为李某甲拿到手的,李某甲与龙某某是总包与分包的关系,李某甲拿到涉案款20万元是合理的。3、修建村民房屋的3万元好处费性质不算索贿,此工程是三通一平工程之外的,李某甲收取这笔钱款并没有利用国家工作人员的职务便利。综上,被告人李某甲不构成受贿罪。 事实认定 经本院审理查明,2010年12月3日,孤山子镇人民政府根据上级文件要求,为做好张唐铁路拆迁工作,确保工程顺利施工,成立张唐铁路拆迁办公室。孤政通[2010]16号文件列明时任兴隆县孤山子镇榆木岭村党支部书记李某甲系孤山子镇张唐铁路拆迁办公室成员。被告人李某甲在张唐铁路榆木岭村新宅基地建设工程(三通一平工程)招标过程中,利用其孤山子镇张唐铁路拆迁办公室成员的职务便利,为龙某某中标张唐铁路榆木岭村新宅基地建设工程提供帮助,先后多次向龙某某索取人民币合计19.85万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李某甲户籍证明信证实,被告人已达到完全负刑事责任年龄; 2、承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张唐铁路承德段征地拆迁办法的通知、中共兴隆县委兴隆县人民政府关于成立张唐铁路兴隆段建设协调工作领导小组的通知、孤山子镇人民政府关于成立张唐铁路拆迁办公室的通知、兴隆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启用公章文件、承德市铁路工程建设指挥部办公室关于张唐铁路(承德段)征地拆迁工作经费管理办法的通知(试行)(承铁建指办字[2010]4号、承铁建指办字[2010]5号)、兴隆县张唐铁路拆迁指挥部孤山子镇拆迁办公室相关会计资料证实,承德市人民政府通知成立承德市铁路工程建设指挥部,市铁路工程建设指挥部下设办公室,具体负责沿线各县征地拆迁组织协调工作,张唐铁路征地拆迁工作由沿途各县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实施,各县要成立相应的征地拆迁组织机构;2010年11月1日,中共兴隆县委、兴隆县人民政府决定为确保张唐铁路在兴隆县境内顺利开工建设,成立张唐铁路兴隆段建设协调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2010年12月3日,孤山子镇人民政府通知,根据上级文件要求,成立张唐铁路拆迁办公室,李某甲为张唐铁路拆迁办公室成员;兴隆县人民政府启用兴隆县张唐铁路孤山子镇拆迁办公室及财务专用章;张唐铁路(承德段)征地拆迁工作经费从征地拆迁费总额中由市指挥部按照规定比例统一提取,其中市指挥部办公室、县铁路征地拆迁办公室财务部门是征地拆迁资金管理工作职能部门;孤山子镇拆迁办公室记账凭证中记载给李某甲拨付工资; 3、调取证据清单、承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张唐铁路承德段征地拆迁办法补充规定的通知、兴隆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张唐铁路承德段征地拆迁办法的通知、兴隆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张唐铁路兴隆段拆迁户宅基地征收安置办法的通知、兴隆县张唐铁路拆迁指挥部关于印发张唐铁路兴隆段房屋拆迁实施办法的通知证实,张唐铁路承德段征地拆迁的相关情况及三通一平工程、其他公共设施工程的相关情况; 4、兴隆县张唐铁路拆迁指挥部关于被拆迁户宅基地三通一平情况的说明、投标邀请书、兴隆县张唐铁路拆迁指挥部会议记录、张唐铁路兴隆县三通一平预算与结算情况汇总表、退还投标保证金收据(龙某某签字)证实,三通一平工程由乡镇党政领导及拆迁办推荐公司参与招标。张唐铁路榆木岭村基础设施工程邀请承德天城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兴隆县云龙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承德盛林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参与招标。2013年3月25日龙某某收到兴隆县张唐铁路拆迁指挥部退还投标保证金10万元; 5、兴隆县云龙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说明、工程承包协议书、记账凭证证实,兴隆县张唐铁路拆迁指挥部与兴隆县云龙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签订工程承包协议,张唐铁路榆木岭村新建宅基地建设工程(三通一平工程)合同总价款871424.5元。云龙公司出具说明证实榆木岭村新建宅基地基础设施工程系龙某某个人借用云龙建筑有限公司资质,由云龙公司派人投标,工程中标后由龙某某个人组织人员施工; 6、接受证据清单、李某甲农行卡明细清单证实,李某甲农行卡中2013年2月26日支取15万元,2月27日存入10万元; 7、记账凭证、调取证据清单、民事调解书、执行裁定书、执行笔录证实,李某甲诉龙某某民间借贷纠纷,经法院调解后达成协议龙某某给付李某甲13万元,诉讼费1450元由龙某某承担,李某甲于2015年1月19日向兴隆县法院申请执行,后法院将此款执行。记账凭证记载榆木岭村新建宅基地基础设施工程收入支出情况; 8、证人苏某某证言证实,张唐铁路经过孤山子镇的孤山子村和榆木岭村,2010年开始拆迁征占孤山子村和榆木岭村的土地用于修建张唐铁路,当时其是孤山子镇镇长。为了确保张唐铁路工程的顺利施工,孤山子镇成立了张唐铁路拆迁办公室,拆迁办成员由镇里开党政联席会议确定。成员有榆木岭村村书记李某甲。孤山子镇张唐铁路拆迁办公室的主要职责是配合兴隆县张唐铁路拆迁指挥部拆迁征占工作,解决群众矛盾纠纷,组织各村征占土地的丈量等。因为张唐铁路要经过孤山子村和榆木岭村,当时考虑到便于开展拆迁、征占工作,所以就把这两个村村干部都确定为孤山子镇张唐铁路拆迁办公室成员。孤山子镇拆迁办成员中村干部负责上传下达,协助县指挥部和镇拆迁办做好张唐铁路的拆迁、征占,处理矛盾纠纷,做好农户工作等。张唐铁路经过孤山子村和榆木岭村,这两个村都有拆迁户,要重新找地方给这些拆迁户盖房子,根据县里的要求在新盖房子的地方实施三通一平工程,这些工程都是由县里统一走招投标程序,由中标单位进行施工; 9、证人李某乙证言证实,其是张唐铁路孤山子镇拆迁办公室成员,张唐铁路孤山子镇拆迁办公室人选是由孤山子镇召开党政联席会确定的。李某甲是拆迁办公室成员,主要负责本村拆迁的具体工作,协调县工作人员到被征占地块进行土地征占、树木登统,协调村民矛盾纠纷等; 10、证人梁某某证言证实,2010年3月至2014年9月其任孤山子镇党委书记,孤山子镇张唐铁路拆迁办公室及工作人员是通过召开党政联席会议决定的。榆木岭村党支部书记李某甲是拆迁办人员。李某甲负责榆木岭村范围内张唐铁路拆迁的具体工作。张唐铁路修建期间,孤山子镇涉及的三通一平工程有孤山子村和榆木岭村,这两个村的工程都走的招标。榆木岭村的三通一平工程,是李某甲推荐3家建筑公司进行的投标; 11、证人国某某证言证实,2007年2月至今,其担任兴隆县孤山子镇人大主席,2010年底至今兼任张唐铁路孤山子镇拆迁办主任。拆迁办成员包括榆木岭村书记李某甲。拆迁办工作职责是,负责协助县拆迁指挥部在孤山子镇范围内张唐铁路的征地、拆迁,协调解决纠纷,征地、征树拆迁补偿款的发放等。作为孤山子镇拆迁办成员,李某甲主要负责榆木岭村拆迁过程中找户、解决纠纷等涉及到他们本村所有拆迁、征占工作。孤山子和榆木岭两个村都有三通一平工程,这个工程必须走招投标,得找有资质的公司干。榆木岭村和孤山子村的三通一平工程是一个姓龙的干的; 12、证人高某某证言证实,2012年2月至今,其任兴隆县人大党组成员、副主任,2012年4月至今兼任兴隆县张唐铁路拆迁指挥部负责人。张唐铁路三通一平工程,采用邀请招标方式委托承德市宏泰招标代理公司组织招投标工作,由中标单位进行施工。孤山子镇榆木岭村三通一平工程也走的招投标。有3家建筑公司被推荐到县拆迁指挥部,由指挥部将这3家公司报给承德宏泰招投标公司,再由宏泰招投标公司邀请这3家有资质的建筑公司进行投标,哪家公司中标,这个工程就给哪家公司承建。孤山子镇榆木岭村具体施工的是一个姓龙的人; 13、证人王某甲证言证实,2003年至今,其一直担任孤山子村党支部书记。2012年孤山子村建办公楼,龙某某中标,其认识了龙某某。三通一平工程下来后,按照北京铁路局和县里的要求,这个工程必须走正式招标,期间龙某某找过村里,问这个工程他干行不行,最后是龙某某找的公司中标了; 14、证人何某某证言证实,2009年至2011年其担任孤山子村主任,2012年至2014年其在村里挂职,但不负责具体工作。2010年年底,张唐铁路在其村经过,在修建张唐铁路的时候,其和村书记王某甲都是镇拆迁办的人员。2010年张唐铁路拆迁涉及到孤山子村,为了安置村拆迁户,需要在村里重新找地方给拆迁户新建房,在新建房的地方有三通一平工程。2012年左右,其和村干部商量推荐公司进行招投标的时候,龙某某进了办公室,他当时正在给孤山子村盖村部,龙某某听说了三通一平工程也想干,村干部说只要有资质就可以进行招标,后龙某某就组织材料进行招投标。龙某某招投标的时候跟其借了5万元钱,说是招标要交保证金,手里钱不够,过了半个月龙某某就将钱还了,最后孤山子村的三通一平工程由龙某某中标施工; 15、证人王某乙证言证实,2006年至2015年其担任兴隆县孤山子镇榆木岭村村主任,张唐铁路在榆木岭村经过,在修建张唐铁路的时候,其和李某甲都是孤山子镇拆迁办的成员。其和李某甲主要负责配合镇里拆迁办在其村进行征占土地及拆迁等工作。大概是2012年的后半年,镇里拆迁办开会,会上说榆木岭村有三通一平工程,还说这个工程需要有资质的建筑公司进行招标。其私下里和李某甲聊天说咱们跟前的建筑队没有资质,除非龙某某有资质,后来龙某某中标承建了榆木岭村三通一平工程。村里有8户拆迁户的房子也是龙某某建的。其知道李某甲经常找龙某某要钱; 16、证人缪某某证言证实,其是榆木岭村第二居民组小组长,同时在龙某某的施工队担任小班长。张唐铁路在其村经过,村里11户村民需要搬迁,其就是其中一户。三通一平工程是龙某某借用云龙公司资质进行的招标,工期是2013年4月到11月份左右。李某甲没有参与过三通一平工程的经营管理。其给龙某某施工队带班的时候,跟龙某某提出让他将拆迁户的房子也一起盖起来,但龙某某是外地人,必须村里给做个担保,当时李某甲同意了,李某甲是村书记。后有8户拆迁户同意让龙某某建房,每户交了3万元的预付款。在其给龙某某干活期间,李某甲经常找龙某某要钱; 17、证人黄某某证言证实,其是瓦匠,榆木岭村有三通一平工程,是龙某某承包的,还有8户拆迁户的房子是龙某某建设的,当时其给龙某某干瓦匠,是瓦匠班班长。2013年,给8户拆迁户盖房子签协议的那天,每户拆迁户交了3万元的预付款,其和王某丙帮忙收的钱,后其和王某丙坐到车的后座上,榆木岭村村书记开车,龙某某坐在副驾驶座位,在往孤山子镇走的时候,榆木岭村村书记对龙某某说:我等着用钱,给我拿点钱,因为装钱的袋子在王某丙手里,龙某某就把钱袋子要过去,拿出6万元钱放在车的副驾驶和正驾驶中间的手扣里了; 18、证人刘某某证言证实,其是云龙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副经理,龙某某是云龙公司承建的孤山子镇榆木岭村新建宅基地基础设施工程的工长,龙某某是借用云龙公司的资质干的这些工程,公司跟他收取相应的税金和管理人员费用; 19、证人王某丙证言证实,其与李某甲是亲属关系,2012年冬天的时候,李某甲找过其,说榆木岭村有三通一平工程,但是要走招投标,想和其一起将这个标招过来。最后是龙某某找的有资质的建筑公司进行的招投标; 20、证人孙某某证言证实,李某甲是其丈夫,有一次李某甲支了15万元,第二天拿着钱走了,其知道是招投标的事情; 21、证人李某丙证言证实,其父亲李某甲是榆木岭村党支部书记。2012年冬天,榆木岭村有三通一平工程,父亲想干这个工程,但需要找有资质的建筑公司招标,开始的时候父亲找了几家,但都没有谈成功。2013年二三月份的时候,榆木岭村三通一平工程进行招标,开标前一天,李某甲让其支取了15万元,开标那天其和李某甲、王某丙一起到的开标现场,将15万元给了龙某某。招完标后,龙某某给了其10万元,那5万元是中标公司的押金,当时没有退回来就没有给其。三通一平工程干上后李某甲就找龙某某要钱,李某甲在家给龙某某打电话要钱,龙某某每次都是以各种理由推脱。有一次李某甲和其开车在龙某某的办公地将龙某某截住了,李某甲让龙某某给打个欠条,后龙某某给李某甲打了一张13万元的欠条,后李某甲拿着这张欠条将龙某某给起诉了,执行局最后给执行回来13万元钱; 22、证人罗某某证言证实,榆木岭村三通一平工程是龙某某自己干的。2012年农历腊月的时候,李某甲给龙某某打电话,后龙某某就和其到榆木岭村李某甲家。当时有其、龙某某、李某甲在场。李某甲跟龙某某说:我听说孤山子三通一平工程给你了,我们村也有这个工程,听说挺挣钱的,你要想做的话明年开年就要招标,我们村里不能招标,只能有资质的建筑公司才能招标。龙某某说:挣钱的工程我们肯定干,过了年我就来招标,后来李某甲有点开玩笑的跟龙某某说:小龙啊,这个工程是我告诉你的,到时候你要是挣钱了得给我弄点,龙某某说:现在还不知道是什么情况,到时候我再看吧。后来其和龙某某就走了。2013年6月5日上午,其到兴隆县承德银行支钱给工人发工资,支取了20万元钱,李某甲给其打电话问其在哪,随后开车找到其,问其支了多少钱,让其把钱给他用几天,之后其给龙某某打电话,李某甲把电话要过去和龙某某说了一些话,后龙某某让其给李某甲转账10万元,李某甲不同意,没办法其给了李某甲10万元现金。之后李某甲还是经常到工地及办公室找龙某某要钱。2014年端午节那天下午,其刚给工人发完工资坐上车要走,李某甲又来要钱,没办法其给龙某某打电话,后龙某某让其将手上的18500元都给了李某甲。后李某甲还是经常找龙某某要钱。开始的时候其不知道李某甲要的什么钱,2014年6月份其才听李某甲说要的是三通一平工程的好处钱。2014年农历腊月,法院执行局在工程款里给李某甲执行走了13万多元钱; 23、龙某某陈述证实,一天,榆木岭村李某甲给其打电话,意思是他们村有三通一平工程,上面让他们推荐3家有资质的公司,问其能不能找到这样的公司。之后其和罗某某一起去了李某甲家,李某甲把三通一平工程大致说了说,李某甲还说这个工程是他推荐的,不能白忙乎,得给他弄点好处。其说这个工程详细情况还不清楚,不知道能挣多少钱,要是挣得多就多给他弄点,要是挣得少就少弄点。当时其没有答应给他多少钱,李某甲说等开工以后再说。过了几天,其找了兴隆县云龙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又通过云龙公司找了另外两家建筑公司,其将这三家公司的名称告诉了李某甲,李某甲推荐了这三家建筑公司。最后是兴隆县云龙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中标,其作为该公司的工长负责工地施工。在工程招投标之前,因为每家公司需要交纳5万元的投标保证金,当时其没有那么多钱,就和李某甲借了15万元,李某甲并没有参与整个施工过程。除了这笔15万元外,在招投标之前分两次其跟李某甲借过3万元。中标当天,其归还了李某甲10万元,还欠李某甲5万元。2013年3月15日榆木岭村的新建宅基地工程开工建设,榆木岭村8户拆迁户找到其,要其把他们的房子也一起盖了,其说一起盖可以,但是每户要先交3万元的预付款,8户拆迁户怕其拿着钱跑了,不放心,要求村里给担保。后其给李某甲打电话,签合同的时候李某甲到了现场,给拆迁户做了工作,后来拆迁户把每户3万元的预付款交了,和其签了盖房合同。之后李某甲开车拉着其和王某丙、黄某某一起到孤山子镇,李某甲在车上跟其说,有急用,先让其给他拿6万元。当时其同意了,给了李某甲6万元。过了十多天,李某甲找到其说工地也开工了,该把这个工程的好处费给他了,让其给他20万元,当时其没有答应给不给。从那以后李某甲隔三差五的找其要钱,都让其以没钱为由给回绝了。一天,公司会计罗某某到兴隆县城支取工程款给工人发工资,李某甲开车到兴隆县城把会计堵住了,李某甲和会计要20万元好处费,当时其没办法了就答应给他20万元好处费,后其就让会计先给李某甲10万元现金。从这之后李某甲就经常找其要好处费,还经常骂其。端午节当天,会计给其打电话说李某甲又跟她要钱,其一听就烦气了,就告诉会计身上还有多少钱都给他,过一会儿,罗某某给其打电话说她身上就有18500元,都给李某甲了。2014年九十月份的一天,李某甲和他儿子开车把其堵住了,李某甲让其打个欠条,还说他们一帮人都认为把钱给他了,他不好交代,还说如果不给他钱,他就找几个人天天跟着其让其什么都干不成,还威胁要给工地停工,被逼的没办法其就同意给他打张欠条,随后两个人就算账还欠他多少钱,李某甲说榆木岭村新建宅基地工程他得20万元的好处费,其在他手借了3万元钱,招标的时候还欠他5万元没给,外加盖8户拆迁房需要给他3万元好处费,这样需要给他31万元,前期其给了李某甲6万元,这样其给李某甲打了一张13万元的借条。后来李某甲拿着这张借条将其给起诉了,调解结案后法院在云龙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账户上把榆木岭村新建宅基地工程的工程款给保全了,法院将这笔钱给李某甲执行过来; 24、被告人李某甲供述证实,张唐铁路征占拆迁过程中其是榆木岭村党支部书记,同时还是孤山子镇政府张唐铁路拆迁办公室的组成人员。作为该办公室的组成人员,其主要负责协助孤山子镇政府和张唐铁路拆迁办公室做好土地征占、房屋拆迁过程中找被占户确认边界、解决村民矛盾纠纷等工作。三通一平项目工程属于张唐铁路拆迁工作的一部分。三通一平工作指的是为了被拆迁户盖房方便,将新宅基地平整出来,并给通水、通路、通电。其村的三通一平工程是通过招投标的方式,由兴隆县云龙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中标,具体负责实施工程的是龙某某。其开始知道有这个工程的时候,是想自己干,但县拆迁办规定要走招投标,走招投标的话就得有建筑资质的公司。在没正式走招投标之前,龙某某以写标书和各种费用为由几次跟其要了2万元,后经王某丁、李某丙手给他送去1万元左右。等正式招投标的前几天,其给了龙某某15万元押金。中标后龙某某还给其10万元。一天,其和龙某某聊天,其觉得三通一平工程能挣40万左右,其就提出来让龙某某给其20万元。开工后不久龙某某又找到其,他想把其村拆迁户的房子一起盖了,让其给村民做工作,后来有8户和龙某某签了协议,每户交了3万元的预付款,当天其和龙某某说将钱给其,龙某某在8户拆迁户的预付款中拿出6万元给了其。大概过了三五月后,其知道县拆迁办给龙某某拨款了,其就跟龙某某要钱,但龙某某以各种理由推脱。一天龙某某的会计在一个银行门口给了其10万元。其继续追着龙某某要剩下的钱,龙某某以各种理由推脱,其追着要了一年左右,上他办公室、住的地方、工地上都找过,龙某某一直推脱不给其钱。2014年端午节前一个月,其将龙某某堵住了,和龙某某要钱,龙某某说端午节再说。端午节那天,罗会计给了其18500元。之后其还是追着龙某某要钱,龙某某以各种理由推脱。后一天早晨,其找到龙某某,让龙某某给其写了一张13万元的欠条,之后其拿着欠条将龙某某起诉了。经法庭调解达成调解协议。因为其村的三通一平工程是龙某某用兴隆县云龙建筑公司资质竞标成功的,所以工程款就打到兴隆县云龙建筑公司的户头上,随后经过法院执行,将这13万多元执行了回来。龙某某陆续分几次总共给其22.85万元; 25、李某甲与龙某某电话通话内容、视听资料证实,李某甲向龙某某索要涉案款的相关情况; 对上述证据的分析与认定: 张唐铁路榆木岭村新宅基地建设工程(三通一平工程)部分 关于犯罪主体方面,孤山子镇张唐铁路拆迁办公室是根据承德市人民政府、兴隆县县委县政府文件要求成立;根据孤政通[2010]16号文件,李某甲为孤山子镇张唐铁路拆迁办公室成员;经兴隆县委、县政府决定启用兴隆县张唐铁路孤山子镇拆迁办公室及财务专用章;相关书证及证人证言可以证实,孤山子镇张唐铁路拆迁办公室对征地拆迁工作具有管理职能;兴隆县张唐铁路拆迁指挥部关于被拆迁户宅基地三通一平情况的说明证实,拆迁办有推荐公司参与三通一平招标的职能;孤山子镇拆迁办公室支付李某甲作为办公室成员期间工资;相关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李某甲供述,能够证实其在孤山子镇张唐铁路拆迁办公室中的工作职责;综上,被告人李某甲在孤山子镇张唐铁路拆迁办公室工作过程中,其身份应以国家工作人员论。 关于总包、分包问题,投标邀请书、工程承包协议书证实张唐铁路榆木岭村基础设施建设工程中标单位为兴隆县云龙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兴隆县云龙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出具说明,榆木岭村新建宅基地基础设施工程系龙某某个人借用云龙建筑有限公司资质,由云龙公司派人投标,工程中标后由龙某某个人组织人员施工;退还投标保证金收据能够证实,退还投标保证金实际签收人为龙某某;相关证人证言、被告人李某甲供述也能够证实,李某甲并没有承包工程的资质,也未承建过类似工程。综上,能够证实被告人李某甲并未实际承包过张唐铁路榆木岭村三通一平工程,故无分包情况存在。 8户拆迁户房屋建设工程部分 关于犯罪主体方面,相关证人证言、被告人李某甲供述能够证实,李某甲利用其村干部的身份为龙某某承建8户拆迁户房屋建设工程提供担保,相关书证能够证实宅基地的建设工程并不是张唐铁路拆迁办公室组织实施。故李某甲取得此部分钱款不是利用其拆迁办工作人员身份,故不符合受贿罪的犯罪主体,此部分钱款不应当认定为受贿数额。 关于8户拆迁户房屋建设工程涉案款数额认定问题,本案中公诉机关指控的两笔钱款被告人李某甲供述及龙某某陈述可知约定一笔为20万元(三通一平工程),一笔为3万元(8户拆迁户房屋建设工程),但实际被告人李某甲仅得22.85万元。综合全案证据,22.85万元为李某甲分多次索取,且不能分清哪笔款项为三通一平工程好处费,或是承建8户拆迁户房屋建设工程好处费。故根据有利于被告人原则,认定承建8户拆迁户房屋建设工程好处费为3万元,本案的犯罪数额认定为19.85万元。 上述证据经开庭质证及本院审查,足以认定案件事实。 法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甲身为兴隆县孤山子镇张唐铁路拆迁办公室成员,利用职务便利,为龙某某中标张唐铁路榆木岭村新宅基地建设工程(三通一平工程)提供帮助,索取贿赂19.85万元,数额较大,其行为构成受贿罪,宽城满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李某甲及其辩护人认为被告人因三通一平工程从龙某某处取得的钱款不构成受贿罪的意见,本院不予采纳。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李某甲取得承建8户拆迁户房屋建设工程好处费部分(此部分钱款数额,本院认定为3万元),因不能认定被告人李某甲系利用国家工作人员身份取得,故不认定为受贿罪的犯罪数额,公诉机关认为此部分钱款为受贿罪犯罪数额的指控,本院不予支持,被告人李某甲及其辩护人认为此款不应认定为犯罪数额的意见,本院予以采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三百八十六条、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被告人李某甲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万元。 (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9月13日起至2019年9月12日止。上述罚金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一次性给付。) 被告人违法所得,依法予以追缴。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承德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 审 判 长 关峰 审 判 员 王文君 人民陪审员 张健鑫 二〇一七年三月九日 书 记 员 何文芳
您知道吗?

遇到法律问题,有81%的当事人第一时间通过搜索与学习基本法律知识来了解问题的严重性,以及可能存在的风险与影响;遇到法律问题,及时找律师咨询专业意见,能够降低该问题上存在的95%以上的常见法律风险。

下一步,马上点击“找个律师”按钮,找当地专业的律师进行咨询,确保您的权益及时得到有效保护,降低法律风险!如果您的情况比较麻烦,不要再犹豫了,我们建议您第一时间找律师解决。

找个律师

如何选择好律师?

智律大数据帮你精准匹配!
  • 找专业对口的,精准!

    根据案情涉及专业选择,系统帮你细分具体需求,快速找到专业律师。
  • 匹配度最高的,靠谱!

    同时检索全网律师条件,匹配度及理由一目了然,律师结果为您定制。
  • 看案例相关的,放心!

    查看匹配结果中办过自己相似案件最多的律师,他一定更有经验胜任。

为什么选择我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