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开合电力科技有限公司与天津西熔电器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天津市津南区人民法院 (2016)津0112民初969号 2017-12-14 14:14:03

当事人信息 原告天津开合电力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津南区八里台工业园区建设路6号A区181室。 法定代表人戴勇,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王利新,天津市易盈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刘浩,天津市易盈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天津西熔电器有限公司,住所地北辰区大张庄镇大张庄村南,注册号120113000126134。 法定代表人徐敏,总经理。 审理经过 原告天津开合电力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开合电力公司)诉被告天津西熔电器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西熔电器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代理人王利新、刘浩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诉称/辩称 原告诉称,原告与西熔电器公司签订买卖合同,约定操作机构1150元/套,辅助开关150元/套。合同签订后,原告向被告交付90套操作机构,7套辅助开关,总价款为104550元。但被告仅支付原告50000元,尚欠54550元未付。 被告未出庭应诉,亦未提交书面答辩状。 为支持其诉讼请求,原告提交如下证据: 证据一、销售合同一份,证明原、被告有合同关系,双方就产品名称、单价、结算方式等有明确规定。 证据二、送货单及增值税专用发票,证明原告为被告供应了货物,且被告已经签收并实际使用,原告也为被告开具了发票。 证据三、银行承兑汇票,证明原告收到被告给付货款50000元,被告尚欠原告货款54550元。 证据四、天津西熔电器有限公司的工商档案,证明郑鸿强(郑经理)在签订合同及签收货物时是被告的法定代表人。 本院认证意见:原告提交的证据符合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的要求,本院予以确认,作为认定本案事实的依据。 事实认定 经审理查明,2014年4月16日,原告与被告通过传真签订买卖合同,约定操作机构的价款是每套1150元,辅助机关每套150元。2014年5月21日,原告向被告交付操作机构90套,辅助机关7套,共计价款104550元。原告依约向被告开具了增值税发票并送到被告公司,但被告仅支付了50000元,尚欠付原告货款54550元。 法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开合电力公司与被告西熔电器公司签订买卖合同,该买卖合同系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内容不违反国家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为有效。原告已履行供货的合同义务,被告亦应按合同约定履行支付价款的义务。现被告欠付原告货款54550元,原告要求被告支付该款项的诉讼请求,理据充分,本院予以支持。被告西熔电器公司未到庭,视为放弃抗辩权利,不影响本院对案件的审理。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第一百零九条、第一百六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本院缺席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被告天津西熔电器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给付原告天津开合电力科技有限公司货款54550元。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按照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328元,公告费560元,由被告天津西熔电器有限公司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李志鹏 代理审判员 李婧 人民陪审员 吴中彦 二〇一六年八月一日 书 记 员 朱金富 速 录 员 郭凤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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