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某强制猥亵、侮辱妇女罪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北京市门头沟区人民法院 (2017)京0109刑初25号 2017-12-19 16:01:25

当事人信息 公诉机关北京市门头沟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张某,男,43岁(1973年8月16日出生),汉族,出生地四川省平昌县,小学文化,农民,现住北京市门头沟区;因涉嫌犯强奸罪于2016年6月19日羁押,因涉嫌犯强制猥亵罪于同年11月30日被逮捕;现羁押在北京市门头沟区看守所。 辩护人孙春来,山东智祥(北京)律师事务所律师。 审理经过 北京市门头沟区人民检察院以京门检公诉刑诉[2017]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某犯强制猥亵罪,于2017年2月1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因本案涉及个人隐私,本院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组成合议庭,不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北京市门头沟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张晓凯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张某及辩护人孙春来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诉称/辩称 北京市门头沟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6年6月19日凌晨0时许,被告人张某约被害人韩某某、宫某某饮酒,后在本市门头沟区三家店北街73号大院其房间内,摸、亲韩某某胸部。宫某某进入该房间后,被告人张某对宫某某搂抱欲对其猥亵,因宫某某反抗未能得逞。经鉴定,张某为完全刑事责任能力,宫某某为部分性自我防卫能力。 为证实上述事实,公诉机关提供了以下证据:1、被告人张某的供述;2、被害人韩某某、宫某某的陈述;3、证人宫某、王某、李某1、史某、李某2的证言;4、法医物证鉴定书、司法鉴定意见书;5、病历材料;6、受案登记表;7、工作说明;8、户籍证明材料;9、到案经过证明材料。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张某违背妇女意志,以暴力或者其他方法强制猥亵他人,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应当以强制猥亵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被告人张某对起诉书指控的强制猥亵韩某某的犯罪事实及罪名不持异议,但辩称其没有搂抱宫某某,也没有猥亵宫某某,其只是对宫某某说了一句“我亲你一下,给你100块钱”。被告人张某的辩护人孙春来认为,应对被告人张某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理由如下:1、被告人张某与韩某某饮酒后,在家中临时起意对韩某某猥亵,且并未采取暴力、胁迫手段,社会危害较小;2、被告人张某系初犯、偶犯;3、被告人张某当庭自愿认罪,认罪态度较好;4、被告人张某未对宫某某实施猥亵,其只是对宫某某说“我亲你一下,给你100块钱”,不能认定为犯罪。综上,辩护人孙春来建议法庭对被告人张某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事实认定 经审理查明,2016年6月19日0时许,被告人张某约被害人韩某某、宫某某饮酒后,在本市门头沟区三家店北街73号大院其租住的房间内,摸、亲韩某某胸部。宫某某进入该房间后,被告人张某对宫某某搂抱欲对其猥亵,因宫某某反抗未能得逞。经鉴定,张某为完全刑事责任能力,宫某某为部分性自我防卫能力。 上述事实,有经法庭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 1、被告人张某的供述证实,其租住在门头沟区三家店北街73号院。2016年6月18日晚,其碰到租住该院的两个女孩,便约他俩去吃夜宵。他们吃夜宵时都喝了酒。回到院子后,其让两个女孩去他家看电视,岁数大的就进屋了,岁数小的还站在院里。其进屋后看到岁数大的女的躺在沙发上看电视,其就走过去摸她的乳房,又把她上衣撩起来亲她的乳房。在这过程中那个女孩说“去”。亲完后,其准备脱裤子睡觉,这时岁数小的女孩进来了,其对岁数小的女孩说“我亲你一下,给你100元钱”,还顺手把她拉倒在床上,其弯腰要亲她,她用手挡着,没有亲着。其又把她拉倒,想亲她,她还是反抗,挣脱了。之后,他们三人在屋里聊天,小女孩的父亲给她打电话,其就让她俩从窗户离开了。 2、被害人韩某某的陈述证实,其租住在门头沟区三家店北街73号院。2016年6月19日0时许,其跟宫某某在院里碰到张某,张某说请她俩去吃夜宵,吃夜宵时他们都喝了酒,其喝的迷迷糊糊的。回到院里后,张某让她俩进屋看电视,宫某某说不去,张某就跟宫某某聊天,其自己进了张某的屋子。其进屋后坐在沙发上看电视,隔了三四分钟,张某也进了屋。张某说摸摸她,她不同意,张某就把她的上衣连同胸罩一起往上推,手摸并亲吻其胸部。张某还隔着衣服摸其阴部,并把二人的裤子都脱到一半,露出生殖器。这时宫某某进屋了,二人各自把裤子提上。张某从宫某某身后搂住宫某某脖子,隔着衣服蹭宫某某胸部,并跟宫某某说:“我亲你一下,给你100块钱。”之后,宫某某被张某拽到里屋去了。其听见宫某某在里屋喊了一声,尔后宫某某和张某先后出来坐在外屋床上,张某还摸宫某某的腿。后宫某某父亲打电话,张某就让她俩从窗户离开了。 3、被害人宫某某的陈述证实,其租住在门头沟区三家店北街73号院。2016年6月19日0时许,其和韩某某到院子里乘凉,碰到同院的一个男子,这个男子说请她俩吃夜宵,他们就去了。吃夜宵时他们都喝了酒。他们回到三家店北街73号院时大概是凌晨3点左右,那个男的提出到他家看电视,韩某某就去了。其在院子里玩了会儿手机,担心二人在屋里出事,就进屋了。其进门看见韩某某上半身的衣服被撩起来露出了乳房,下半身的裤子被褪下去一点,那个男的头正埋在韩某某的胸部,裤子也褪了下来,其进屋后那男子就把裤子穿上了。那个男的让其坐在沙发上,跟其聊性方面的话题,接着一只手拽着其右胳膊,一只手搂住其脖子,把其往床上压,说“我亲你一口给你一百块钱”,其用力反抗,那个男的就把其往里面的小黑屋拽,进小黑屋后还想把其按到床上,其向韩某某求助,韩某某没反应,其就拨打了其父亲的电话。后来其父亲又回拨了电话,其不敢接,那个男的让她俩从他家的后窗户离开了。韩某某智力有问题,智商低,反应慢。 4、证人宫某的证言证实,其系宫某某的父亲,其女儿有轻微的精神抑郁症。2016年6月18日20时许,其女儿出去玩,其知道其女儿经常跟邻居王某某的媳妇玩,就没当回事。第二天凌晨3、4点钟,王某某给其打电话找他媳妇,其就给女儿打电话,电话接通后叫了一声爸就挂了电话。其再打是邻居王某某媳妇接的,说其女儿和她在外边玩。第二天早上,王某某说其女儿和他媳妇昨晚去了同院一个四川男的家了,后来他们一起去找这个四川人,对方什么都不承认,其就报警了。 5、证人王某的证言证实,其系韩某某的丈夫。2016年6月18日23时许,其媳妇和宫某某在院外乘凉,其就先睡觉了。凌晨4时许,其媳妇没回家,其就给宫某打电话,宫某说他女儿也不在家。其和宫某就出门找,在院门外看到宫某某和其媳妇。后经追问,其媳妇说,四川平昌的男子请她和宫某某吃夜宵,她喝多了,去了四川人家里。在四川人家里,四川人亲摸她的乳房,四川人还脱了裤子。四川人还挑逗宫某某,往里屋拽宫某某,宫某某曾喊她求救。其媳妇除了脑子不好使,傻乎乎的,平时身体健康。 6、证人李某1的证言证实,其系张某的妻子,与张某租住在门头沟区三家店北街73号院,有时住在打工的工地宿舍,案发当日其住在工地宿舍。张某平时爱喝酒,其不认识韩某某和宫某某。 7、证人史某的证言证实,其住在三家店北街73号院临21号。张某在73号院住了大概三四年了,韩姓女子和宫姓女子都是新搬进来的,韩姓女子住临24号,宫姓女子住其前一排,这两个女子平时经常在一起。 8、证人李某2的证言证实,其在门头沟区三家店村口经营一家“小二特色饭店”。2016年6月18日晚上11点30分左右,有一男二女来其饭店外面的大排档吃饭,男的50岁左右,两个女的,一个40岁左右,一个20多岁。他们边喝边聊,一共喝了五六瓶啤酒,直到19日凌晨1点左右才走,男的主动结的账。 9、北京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法医物证鉴定书证实,韩某某右乳房拭子(检测唾液斑)为混合结果,与张某、韩某某的DNA混合产生的结果相符。 10、法大法庭科学技术鉴定研究所出具的法大司法鉴定意见书证实,被鉴定人张某诊断为无精神病,其于2016年6月19日实施违法行为时被评定为完全刑事责任能力;被鉴定人宫某某诊断为精神分裂症,案发时处于疾病期,在本案中评定为部分性自我防卫能力。 11、病历材料证实,被害人宫某某曾于2011年8月到北京安定医院的就诊。 12、受案登记表证实,2016年6月9日12时许,宫某报案称,在门头沟三家店北街73号,有一男子强奸未遂,两个女孩是受害人,其是其中一个女孩的父亲。 13、工作说明证实,2016年8月,门头沟公安分局预审大队民警经工作,无法与王某、韩某某取得联系。 14、户籍证明材料证实,被告人张某的身份情况。 15、到案经过证明材料证实,2016年6月19日18时许,民警在门头沟区三家店北街73号院出租平房内,将被告人张某刑事传唤至三家店派出所审查。 法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酒后违背妇女意志,以其他方法强制猥亵妇女,其行为已构成强制猥亵罪,应依法惩处。北京市门头沟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张某犯强制猥亵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鉴于被告人张某到案后如实供述基本犯罪事实,可依法从轻处罚;其强制猥亵宫某某未遂,亦可依法从轻处罚;其系初犯,可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张某辩称其未猥亵宫某某一节,因有其供述证实其拉拽并企图强行亲吻宫某某;被害人韩某某、宫某某均证实其强行搂抱宫某某,并将宫某某拉拽到里屋,企图亲吻宫某某的陈述证实,足以认定被告人张某猥亵宫某某的事实。因此,对于被告人张某的辩解,本院不予采信。公诉机关的公诉意见,本院予以采纳;辩护人的相应意见,本院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被告人张某犯强制猥亵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6月19日起至2018年12月18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杨振新 人民陪审员 李宝合 人民陪审员 李来水 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一日 书 记 员 李 桐
您知道吗?

遇到法律问题,有81%的当事人第一时间通过搜索与学习基本法律知识来了解问题的严重性,以及可能存在的风险与影响;遇到法律问题,及时找律师咨询专业意见,能够降低该问题上存在的95%以上的常见法律风险。

下一步,马上点击“找个律师”按钮,找当地专业的律师进行咨询,确保您的权益及时得到有效保护,降低法律风险!如果您的情况比较麻烦,不要再犹豫了,我们建议您第一时间找律师解决。

找个律师

如何选择好律师?

智律大数据帮你精准匹配!
  • 找专业对口的,精准!

    根据案情涉及专业选择,系统帮你细分具体需求,快速找到专业律师。
  • 匹配度最高的,靠谱!

    同时检索全网律师条件,匹配度及理由一目了然,律师结果为您定制。
  • 看案例相关的,放心!

    查看匹配结果中办过自己相似案件最多的律师,他一定更有经验胜任。

为什么选择我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