殷强与美好置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 (2014)丰民初字第14181号 2017-12-19 16:16:45

当事人信息 原告殷强,男,1969年5月23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管健,北京市国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美好置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昆明市国防路129号恒安写字楼5楼。 法定代表人刘道明,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苗澍,男,1967年7月6日出生,美好置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行政经理。 委托代理人崔正平,男,1962年11月3日出生,美好置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行政经理。 审理经过 原告殷强与被告美好置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由代理审判员马贞翠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殷强委托代理人管健、被告美好置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下称美好集团公司)委托代理人苗澍、崔正平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诉称/辩称 原告殷强诉称:2005年11月20日,我与北京名流未来置业有限公司(下称名流置业公司)签订了《北京市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由我购买名流置业公司开发的位于北京市丰台区角门3150号的房屋(下称3150号房屋)一套。根据合同的约定,买卖双方应在签订合同后180日内共同办理房屋权属转移登记,但其后名流置业公司并未依照合同约定为我办理相关转移登记手续。现名流置业公司已经注销,其注销后未尽事宜应由其股东名流置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名流集团公司)承担。名流集团公司已于2014年2月更名为美好集团公司,即本案的被告。故我诉至法院,请求法院依法判令,被告美好集团公司为我办理3150号房屋的权属转移登记手续。 被告美好置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辩称:原告殷强所述房屋购买过程及付款情况属实。合同中明确约定了办理房屋权属转移登记手续的相关内容,我公司也依照合同约定为3150号房屋所在楼栋的其他业主办理了房屋权属转移登记手续。3150号房屋至今未办理权属转移登记系原告殷强的个人原因所导致,我公司对此不承担责任。现我公司同意协助原告殷强办理3150号房屋的权属转移登记手续,但办理手续所需的全部费用应由原告殷强负担。 事实认定 经审理查明:2005年11月20日,原告殷强与名流置业公司签订了《北京市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由原告殷强购买名流置业公司开发的位于北京市丰台区角门3150号房屋,房屋总价款为1039195元,买卖双方同意在签订合同后180日之内持合同和有关证件共同到北京市房地产权属登记机关申请办理房屋权属转移登记。签订上述合同当日,名流置业公司向原告殷强交付了3150号房屋,原告殷强亦向名流置业公司支付了全部购房款1039195元。庭审中,被告美好集团公司确认原告殷强已经付清了全部购房款。2012年11月23日,原告殷强交纳了专项维修资金20784元;2012年12月31日原告殷强交纳了契税31175.85元。 另查,名流置业公司于2006年3月7日向房屋权属登记部门提交了3150号房屋所在楼栋的《房屋所有权变更登记申请书》,其后,名流置业公司办理完毕了3150号房屋所在楼栋的权属转移登记。 又查,名流置业公司的股东为名流集团公司。2012年8月28日,名流置业公司作出股东决定,决定注销名流置业公司,公司注销后的未尽事宜由股东名流集团公司承担。2012年9月27日,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密云分局核准了名流置业公司的注销登记申请。2014年2月27日,名流集团公司发布公告,公告公司名称由“名流置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变更为“美好置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即本案的被告。 再查,名流置业公司存续期间未给原告殷强办理3150号房屋的所有权变更登记手续,名流置业公司注销后其股东名流集团公司及变更名称后的被告美好集团公司也未办理该手续。3150号房屋的行政地址现为北京市丰台区角门3150号,该房屋现无产权登记,亦无查封、抵押登记。 以上事实,有双方当事人陈述、《北京市商品房买卖合同》、发票、房屋验收交接单、专项维修基金收据、契税缴款书、《企业注销登记申请书》、股东决定、清算报告、注销核准通知书、公告、《查档证明》、《房屋所有权变更登记申请书》、《北京市房屋登记表》等证据在案佐证。 法院认为 本院认为,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原告殷强与名流置业公司签订的《北京市商品房买卖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为合法有效。双方当事人均应当依照合同的约定履行各自的义务。原告殷强已经依照合同约定履行了支付购房款的义务,出卖人名流置业公司应当依照合同约定协助原告殷强向权属登记机关申请办理房屋的权属转移登记。但名流置业公司未给原告殷强办理3150号房屋的所有权转移登记手续就办理了公司的注销登记,根据法律规定以及名流置业公司股东决定所载明的内容,名流置业公司注销后的未尽事宜应由股东承担,因此,本案的被告美好集团公司(公司名称原为名流集团公司)作为名流置业公司的股东应当继续承担名流置业公司应当履行的义务。原告殷强要求被告美好集团公司协助办理3150号房屋所有权证书的主张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被告美好置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协助原告殷强办理北京市丰台区角门三一五〇号房屋的所有权转移登记手续。 案件受理费三十五元,由被告美好置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代理审判员 马贞翠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二十日 书 记 员 王旻忞
您知道吗?

遇到法律问题,有81%的当事人第一时间通过搜索与学习基本法律知识来了解问题的严重性,以及可能存在的风险与影响;遇到法律问题,及时找律师咨询专业意见,能够降低该问题上存在的95%以上的常见法律风险。

下一步,马上点击“找个律师”按钮,找当地专业的律师进行咨询,确保您的权益及时得到有效保护,降低法律风险!如果您的情况比较麻烦,不要再犹豫了,我们建议您第一时间找律师解决。

找个律师

如何选择好律师?

智律大数据帮你精准匹配!
  • 找专业对口的,精准!

    根据案情涉及专业选择,系统帮你细分具体需求,快速找到专业律师。
  • 匹配度最高的,靠谱!

    同时检索全网律师条件,匹配度及理由一目了然,律师结果为您定制。
  • 看案例相关的,放心!

    查看匹配结果中办过自己相似案件最多的律师,他一定更有经验胜任。

为什么选择我们?